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宁波富邦”)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4日分别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方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上市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常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奥体育”)之股权。
2020年2月28日,常奥体育取得了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98283580L),常奥体育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本次变更完成后,常奥体育55%股权已登记至公司名下。
独立财务顾问申港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且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已根据《重大资产购买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截至目前的交易价款支付义务,实施过程合法、合规。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宁波富邦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宁波富邦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尚需履行的后续事项,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因为该等程序性事项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以及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宁波富邦已经合法拥有常奥体育55%股权,常奥体育已按照《资产购买协议》的安排完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不存在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3、宁波富邦已经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对价的50%,尚需继续履行标的资产对价50%的支付义务;
4、宁波富邦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5、宁波富邦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外,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宁波富邦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宁波富邦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7、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在现阶段正常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出现实质性违反相关协议约定及承诺内容的情形;
8、交易双方按照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法律义务和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此前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861,2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0279%。会议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数 50,829,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366%。